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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展覽會公約(一)

2010-06-12 19:00:44 作者: 來源: 我要評論0

第一幕墻網(wǎng) 】  《國際展覽會公約》于1928年11月22日在巴黎簽署,并經(jīng)1948年5月10日、1966年11月16日、1972年11月30日《議定書》和1982年6月24日及1988年5月31日《修正案》增補   
    第一章 定義和宗旨 
    第一條   
    1. 展覽會是一種展示,無論名稱如何,其宗旨均在于教育大眾。它可以展示人類所掌握的滿足文明需要的手段,展現(xiàn)人類在某一個或多個領(lǐng)域經(jīng)過奮斗所取得的進步,或展望發(fā)展前景。   
    2.當(dāng)有一個以上的國家參加時,展覽會即為國際性展覽會。   
    3.國際展覽會的參加者既包括代表官方組織國家館的參展者,也包括國際組織或不代表官方的國外參展者,還包括依據(jù)展覽會規(guī)章被授權(quán)從事其他活動的,尤其是已經(jīng)獲得特許權(quán)的參展者。 
    第二條   
    本公約適用于除下列展覽會以外的一切國際展覽會:   
    a) 展期不超過3 個星期的展覽會;   
    b) 美術(shù)展覽會;   
    c) 實質(zhì)上具有商業(yè)性質(zhì)的展覽會。   
    “無論主辦者對展覽會冠以何種名稱,本公約均認定,注冊類展覽會和認可類展覽會之間存在差別!   
    第二章 組織國際展覽會的一般管理條件   
    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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